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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时间:2014-08-29 16:02:54  来源:  作者:
 
摘要: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二十五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大幅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创造良好市场经营环境。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二十五条,自2014101日起施行。

  《条例》在大幅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创造良好市场经营环境。

  《条例》建立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明确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期间、公示程序和公示载体,并把年度报告内容限定为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而对于企业资产总额等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为便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企业情况,规定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同时,明确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条例》建立了政府部门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并建立了信用约束机制。在放宽准入限制的基础上,转变监管方式,从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并建立了部门联动响应机制。此外,为鼓励企业重塑信用,还建立了信用修复制度。

  为了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责任,《条例》建立了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的抽查制度、对企业公示的虚假信息的举报制度,并严格设定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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