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解读 |
时间:2015-01-14 14:58:29 来源:广州律师 作者:法律咨询 |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业蓬勃发展,资本市场活跃,银根紧缩贷款难,民间借贷业迅速成长,民间借贷业务已悄然占据了借贷业务中不小比重,而且有些借贷利用互联网这一信息传播渠道,打着各种旗号,民间借贷背后可能隐藏的非法集资隐患如何甄别?近日最高院出席公检法联席会议给出了最清晰的解释,广州律师汇总简洁语言,让大家认清非法集资的真相。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称,“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现象:非法集资案件高发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刘张君主任昨天介绍称,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继续处于高位,达历年来第二峰值。2013年处置非法集资案件3700余起,挽回经济损失64亿。
热点:部分P2P涉嫌非法集资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刘张君主任昨天表示,目前已经出现了一些P2P借贷网站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具体而言,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在谈到另一互联网创新业务众筹时,刘张君表示,任何创新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红线。我国众筹刚刚起步,初期尚没有明确的监管,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还是比较大的。
提示:参与非法集资损失自担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怎么办?刘张君表示,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比如你投入100万,这个案件1个亿,最后清理的时候就是1500万,清退的比例就是15%,都是一样的。
警惕非法集资六大陷阱:
第一种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类型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具体来说,有的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有的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类型是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为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种类型是以“养老”为旗号,这其中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
第五种方式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
|
相关文章
-
无相关信息
推荐
最新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
- 最高人民法院专委杜万华解析公司法司法解释
-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
- 最高法今日发布会出台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 人社部:八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向社会公布(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 常用劳动法律法规汇编(广东版,更新至20160401
-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六大重点+答记者问+
- 44部门签署《备忘录》55项措施联合惩戒失信
- 最高院发布:被执行人的养老金可径行划扣!
- 2016年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调整
- 2016年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为623900元
热门
-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
- 工商总局公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将于2014年10月1日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特大突发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新修订《广东省企业集
- 关于公布广东省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 公积金行政案件大量增长90%用人单位败诉
-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再提修改《劳动合同
-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
-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案件司法解释(2014)
- 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
- 邹碧华的要件审判九步法的价值与运用
- 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用人单位招聘性别歧视被判赔偿精神损失第一
- 人社部今日公布十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