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律师代理费的解释(2015.12) |
时间:2016-01-05 09:26:15 来源:法律咨询 作者:林瑞律师 |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三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24日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提请解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议案》,解释如下:
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应当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但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者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除外。
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
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法律分析: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于2008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在国内首开先河,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律师费转付制度。
深圳人大常委会这个解释明确了以下问题:
一、劳动者主张律师费,既可以在仲裁请求中一并主张,也可以在诉讼请求中一并主张;
二、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者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应该允许其在审理过程中主张律师费;
三、用人单位承担的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律师费,是指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
关于劳动者部分胜诉律师费该如何承担,人大常委会这个解释中未涉及。可参考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劳动者胜诉的,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仲裁庭应根据劳动者的胜诉比例,明确用人单位承担的律师代理费用的具体数额,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仲裁庭不予处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律师代理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是按照这个规则分担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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