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行政案件的公告 |
时间:2016-01-05 11:25:07 来源:法律咨询 作者:林瑞律师 |
关于我省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行政案件的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广州市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由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广州市行政案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自2016年1月1日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受理行政案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属各区基层人民法院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行政案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广东省内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行政案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确定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增加集中管辖广州市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对非诉行政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确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增加集中管辖广州市二审行政案件、依法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广州市一审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案件。
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属各区基层人民法院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立案受理上述案件。2016年1月1日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属各区基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上述案件,由原受理案件法院继续审理。
四、广州市各区基层人民法院自2016年1月1日起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上诉法院为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16年1月1日后接收的上诉案件材料移交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
五、广州市各区基层人民法院2016年1月1日前审结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由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受理。
六、自2016年1月1日起,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非诉执行案件,准予执行的,由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局执行或交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管辖的非诉执行案件,准予执行的,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或交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七、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第二办公区(行政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的办公地址是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788号。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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