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受股东是否享有查阅之前公司会计账薄等资料的知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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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9-12 19:04:14 来源:中国案例报告 作者:高春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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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继受股东能否依照《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查阅、复制其成为公司股东之前公司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有限责任公司继受股东能否依照《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查阅、复制其成为公司股东之前公司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该条中规定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方式和救济途径。行使知情权理应具有股东资格,但问题在于,该条规定中对于“股东”并未予以区分,是否所有股东(如继受股东与原始股东)在知情权行使的范围上具有同样的权利,在审判实务中有不同认识。
继受股东享有完整的股东知情权,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查阅、复制其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章程、财务会报告等。无不正当目的的,可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查阅其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会计账簿。【江苏】【参阅案例】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在王彦峰与三利公司知情权纠纷一案【(2013)参阅案例73号】中认为,被告(三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王彦峰)查阅被告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或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故对被告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被告辩称原告于2008年才获得股东资格,故只能查阅2008年之后的会计账簿,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所固有的法定权利,一旦成为公司股东,即享有与其他股东完全相同的权利,不应以成为公司股东的时间先后而予以区别对待或限制,公司经营是一个整体延续性的过程,公司今日的情况可能是以前运营的结果,若绝对的以身份论权利,股东不得查阅取得股东身份之前的相关信息,势必导致股东权益保护的不完备。股东加入公司成为股东之后,对其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运营状况和财务信息予以了解和掌握,应当属于其正当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因而本案中原告有权要求查阅其加入公司之前的公司会计账簿。
【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人金利华为与被上诉人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2014)浙温商终字第661号】中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没有设置特别的限制性条件和前置程序,只要请求人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即可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该方面的内容。原审法院将股东知情权的第二个权能即会计账簿查阅权构成要件中的目的正当性作为股东知情权的第一个权能即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复制权的构成要件,并援引股东与公司间利益平衡原理对上诉人行使该方面的知情权在时间上进行限制,即只允许上诉人查阅、复制其成为金龙集团股东后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金龙集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在被上诉人金龙集团没有合理根据拒绝上诉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情况下,上诉人作为股东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查阅。原审法院以上诉人于2013年3月22日成为金龙集团在册股东,随后于2013年7月16日即提出要求查阅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跨时长达十余年之久的相关资料,可见上诉人对公司认同感、责任感淡薄为由判令上诉人只能查阅其成为公司股东之后的相关会计账簿。本院认为,公司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相关情况。由于公司的经营、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连续的过程,公司现在的情况不可能与之前的经营、财务状况完全脱节或毫无关联。如果不允许股东查阅其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会计账簿,则明显不利于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同时,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亦没有禁止股东查阅其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会计账簿。股东知情权中的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对象不仅应包括上诉人成为公司股东之后的会计账簿,还应包括上诉人成为公司股东之前的会计账簿。原审法院禁止上诉人查阅其成为股东之前的金龙公司的会计账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
【广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东莞市日昌贸易有限公司与刘月娇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2014)东中法民二终字第853号】中认为,日昌公司上诉主张刘月娇可查阅、复制资料的范围应限于2013年2月1日后的相关资料。对此本院认为,刘月娇成为登记股东后,作为日昌公司的股东,其就日昌公司整个经营期间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亦属于股东知情权的应有之义,原审法院未采纳日昌公司该主张正确。如刘月娇在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过程中,日昌公司认为刘月娇的有关行为可能导致对公司的损害,日昌公司自可依法定程序维护其权利,但如前所述,日昌公司在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刘月娇行使股东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故本院对于日昌公司关于该问题的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继受股东依法有权查阅的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范围,原则上不应仅仅限于其成为股东之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只要股东的请求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合理原则,公司就有义务给予配合,以保障股东正当权利的实现。【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塔祈巴那电器有限公司与宏德亚洲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2009)穗中法民四终字第36号】中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因此只有具备了股东身份才可享有该项权利。但是,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的起始时间与股东有权查阅的财务会计资料的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会计资料,从而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及相关财务信息,是其正常行使股东权利,并对公司经营作出决策的重要前提。所以,股东依法有权查阅的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范围,原则上不应仅仅限于其成为股东之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只要股东的请求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合理原则,如要求查阅的财务帐册不是过于久远以致给公司管理造成不合理的负担,以及不存在所要求查阅的帐册与股东的现实决策和权利救济无关等情形,公司就有义务给予配合,以保障股东正当权利的实现。
【说明】
该审理思路,在结论上与审理思路一相同,即原则上允许股东查阅其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财务会计资料,不同点在于,需要审查股东的请求是否违反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即是否给公司管理造成不合理的负担,以及是否与股东的现实决策和权利救济相关等,与审理思路一中应由公司举证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存在差异。
继受股东是否可以查阅其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会计账簿,需要结合其查阅目的判断。【广东】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黄享义与汕头市正亨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2014)汕中法民三终字第1号】中认为,黄享义上诉要求查阅其入股正亨公司之前的公司账簿,根据黄享义提交的《关于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申请书》,其要求查阅账簿的主要原因在于自成为股东以来公司一直未向其提供、披露经营的盈亏情况,也从未分红,以及有人反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侵占、挪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现象。因此,其查阅成为股东之后的账簿已经能达到此目的,原审判决其查阅会计账簿的时间段为成为公司股东之日起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股东知情权应从取得股东资格时享有,继受股东无权查阅其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江苏】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人褚洁虹与被上诉人江苏双江石化制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2014)泰中商终字第0046号】中认为,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所固有的法定权利,股东行使知情权应从取得股东资格时享有。受让取得股权的,其在受让决策前应当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股东知情权的事项进行全面的了解,其在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无权查阅其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相关资料。
该案例形成于2014年,在(2013)参阅案例73号之后,代表了一种新的审理思路。
此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平衡继受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之间的关系。从上述审理思路中,可以初步总结如下考虑因素:
一是需要结合行使知情权的对象判断。《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知情权行使对象。对于第一款中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属于应当向股东公开的资料,股东查阅、复制无需说明理由、目的。而公司会计账簿则不同,属于公司经营层面的资料,股东查阅需要履行前置程序,说明目的,以免股东借行使权利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二是判断是否存在权利滥用的情形。按照《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获得准确而完整的信息,是股东做出重大决策的前提条件。由于公司经营具有连续性的特点,为了保障继受股东获得完整的公司信息,原则上应当允许股东查阅其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相关资料。但是,按照禁止权利滥用的民法原则,继受股东行使知情权,同样不应滥用权利而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的管理。审理思路二中强调继受股东的请求应受到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的限制,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该类案件中的具体运用。对于权利滥用的表现,还要在司法实务中不断总结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