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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股东会决议的注意事项

 
时间:2016-01-27 19:59:37  来源:法律咨询  作者:广州律师
 
摘要:公司通过章程或决议自主决定解散,就好比协商离婚。协商的结果需要通过一纸文书予以确定,也就是股东会决议。一般而言包含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性质、参会人员、会议议题、会议内容、股东签字这些基本要素。可参考以下版本。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年×月×日

会议地点:×市×区×路×号(×会议室)

会议性质:临时(或定期)股东会会议

参加会议人员: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全体股东均已到会。(或者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

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公司解散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

一、本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或因合并、分立,或因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同意公司解散,决定公司停止营业(或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清算。

二、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其成员由×××、×××和×××有限公司的指定代表×××组成,其中由×××担任组长、由×××担任副组长。

三、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四、公司自作出解散决定之日起停止营业(或生产、经营活动)。

五、其他有关内容:×××。(决议内容未涉及的,应当删除)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盖章)

A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注意事项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一、召开会议的程序

1.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召集和主持。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是指: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也可同时注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及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份有限公司参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二、表决的程序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参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三、书面形式

要求用A4纸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四、签名

确认签名的正式性和真实性,如发现股东决议签名与平常不一样,要尽快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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