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团队的合伙协议的重要标配条款 |
时间:2016-07-05 00:38:47 来源:米律 作者:郑明龙 |
合伙协议,具体到不同创业团队的合伙人结构、不同行业和不同项目,条款不尽相同,今天,我们只聊一些我认为应该是标配的合伙协议条款。
合伙协议的重要性,可能大家一闪念之间都会认为很重要,但很多创业团队在我介入辅导前都没签合伙协议,都认为埋头苦干,把事情做成的才是最重要的。一般而言,能够一起创业的,基本是好同学、老朋友、哥们,一般认为没问题,没有谈不成的事情,但恰恰是基于这种错误的理念,导致很多纠纷的发生。人的心理都是趋利避害,在看不到利益的时候,什么都无所谓,但如果利益出现的时候,哈哈,什么都有所谓。
合伙协议,往高的说是创业团队的宪法,用人话说就是合伙人之间的游戏规则。其价值,不仅仅是对合伙人之间彼此权利义务的保护和规范,更是对创业项目的保护。所以,创业团队,一定要充分重视合伙协议。
创业合伙协议怎么签?现在我们来具体聊聊合伙协议的标配条款。
1、合作背景
合伙背景很容易被忽略,但这恰恰是最基础。阐述合作背景,是对合伙人之间据以合作的资源整合分析,是合伙人之间各自的角色定位和对项目的贡献的梳理过程。
2、创业项目概述
创业项目是合伙事业的载体,开工之前,总得把要做什么事情,做成什么什么样搞明白,包括项目类型、经营范围、领域、定位、运营模式、项目推进计划、发展愿景等。
3、出资
出资方式。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包括资金,土地、厂房等不动产,汽车等各种动产,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知识产权权益。创业实践中,有些人是以技术、特定劳务或特定资源出资。那么,这种出资形式可不可以?法律有明确规定劳务不能作为出资方式,我认为特定资源及未经评估的技术也是不可以的。但创业实践中,确实需要怎么办呢?那就得通过条款进行技术处理,进行合法化。
出资期限。出资期限包括资金到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转移,在创业团队中,常见的转移是知识产权权益转移。出资方式及到位期限,得明确约定,确保合伙人的合作资源同步到位,保证创业项目的顺利推进。
4、股权比例
一般而言,出资比例就代表了股权比例。但实际上,我辅导的很多创业团队不是这样安排,因为出资很多情况下仅是考虑资金因素,没有考虑到合伙人对项目的综合贡献因素和价值;且,在做股权结构时,都必须要考虑到股权激励池、未来融资及引进新合伙人的股权代持。所以,在股权比例条款中,不能做常规约定,对于有代持情况的,应予以特别明确。
5、分工
分工方面,应该不难,在合伙人之间决定共同创业的那一刻,应该都对彼此分工有明确的认识和界定,但还是要通过书面的方式固定下来,谁是CEO、CTO、COO,要确定下来。明确分工的重要性还在于直接关系合伙人在项目的职责,完美的合伙人团队结构是背靠背,各自独当一面,你做你的事,我干我的活,通过书面的方式确定下来,也是决策权限的依据。
6、盈亏承担
这是很重要的条款,其意义不言而喻。合伙创业不能只拿情怀说事,情怀不能当饭吃。所以呢,盈亏还是得说清楚,包括盈利怎么分享,亏损怎么承担,其中的原则、规则和流程,应先小人后君子。
7、薪资
创始合伙人一般都是没有发薪资的,如果要薪资的话,可以借鉴Google等模式,创始人发象征性工资,每月1美刀。这个条款看是可有可无,但当如果创业项目IPO的时候,回首坚持拿象征性工资的艰辛岁月,也是一件很开心的事情。当然,对于需要拿薪资的合伙人,还是要做具体约定。
8、财务
创业团队的财务一般都是很不规范,没有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此时,虽然没有专业人员配备,但还是要规范资金保管、支出、记账和监督。
9、决策和表决
合伙人依法享有法定的股东权利,这点是毋庸置疑。但创业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其决策和表决权,必须不同,必须引入分歧表决规则。创业团队需要核心,这个核心是CEO,是老大,是带头大哥,所以,在创业项目及团队重大事项表决方面,应当赋予CEO及其重要甚至一票通过和否决权,但同时,要做老大,也必须有担当,就其决策行为承担责任;对于专业方面的问题,比如产品功能及定位,应当首先CTO负责合伙人的意见,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的,而CTO坚持的,这时,如CEO支持CTO意见的,则由CTO继续执行,但CEO和CTO承担连带责任。
10、股权成熟
关于股权成熟机制问题,很重要,Z律师在此前的文章《Z律师观点:创业团队的股权架构设计》一文中,已做概要阐述,所以,在此就不再赘述。
11、股权稀释
创业项目在融资时,肯定要稀释股份,一般而言,创始人的股权都是按股权比例平等稀释,但也有不作平等稀释的情况,也有股份代持的特殊情况。因此,对于股权稀释,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具体安排。
12、创业项目保护
创业项目是合伙人的心血,是合伙人的心肝宝贝。但一般的合伙人协议,容易忽略对创业项目的保护问题。
创业团队在创业过程中,很容易因为各种分歧,而导致合伙人分崩离析,部分合伙人退出,带走创业积累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模式,另起炉灶。
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我一般要求创业团队在合伙协议中,必须有加入保密、竞业限制、同业禁止、全身心投入和商业模式保护条款。商业模式保护条款比较少见,在美国,商业模式是受法律保护的,但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里面,并没有包括商业模式。但法律未列入保护范围,不意味着不可约定。所以,我一般要求加入商业模式保护条款,即对创业项目的商业模式进行明确约定,谁要是另起炉灶或泄密,就得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13、股权转让、退伙和吸收入伙
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性,一般禁止合伙人对外转让股份。
创业过程中,部分合伙人因各种原因退出,及因项目需要引进新的合伙人,都是很正常,但合伙人的退出及入伙必须要讲好规则,否则,对项目的影响是非常大,甚至是致命的。这里,就必须对退伙的准许事由、退伙流程,吸收入伙条件、表决和流程,都必须进行详尽的约定。
14、竞业限制
预防合伙人在散伙的时候离开岗位,重操旧业,另起灶炉。这种情况下要做一个限制,可以分手,但不能做同样的事情,如果违反了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15、全身心投入
全身心投入虽然不是法律条款,也很难评判到底一个人是不是全身心投入,但是作为一种道德义务还是有必要的列入合同协议,做一些适当的描述。
16、商业模式保护
一个项目有些可能就是一个点子,足以撑起一个伟大的事业。这种情况下要专门做一个保护,只能自己做,不能对外说,否则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17、股权转让
如果有合伙人退出,这一块大家要都关注,一般是禁止对外转让的,特别是对投资人。投资人要退出,转给新的合伙人进来,如果理念什么不同就很难讲。在法律上禁 止转让还是有争议的,除非是大家认可。投资人可以退出,但是要有一定的限定,退出分为自愿的和被动的,自愿退出的情况很好解决,被动的情况,退出流程、补 偿这些都要做好协议,才不会有后期的争议。
18、引进新的合伙人
按照合伙人的标准,引进新的合伙人一定要彼此之间互相认同,并且有足够的资源和创业项目的支持。基本上要可以跟之前退出的合伙人媲美,在资源上不会进行重叠才有意义。
19、清算
创业项目在初期都是关注赚钱、融资、要走多远等,比较不会关注失败以后怎么办。与其关注成功的方法,还不如多关注失败的教训,避免失败的方法,意味着成功会更多。
项目要是失败了要如何清算?比如创业积累的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技术和秘密、用户、粉丝等资产要如何分配?公司债务如何偿还?这些都要列清楚。
好了,以上是我在创业辅导过程中总结出来的重要标配条款,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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