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 |
时间:2016-07-01 20:51:01 来源:法律咨询 作者:广州律师 |
引 言...................................................... 3
释 义...................................................... 4
第1条 特许授权的内容....................................... 4
第2条 加盟店的所在地点..................................... 6
第3条 特许费用.............
合同编号:
特许经营合同
由
有限公司
与
有限公司
于
年 月 日共同签署
甲方(特许人): 公司
企业注册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性质:
地址:
乙方(被特许人): 公司
企业注册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性质:
地址:
鉴 于
1.甲方作为一家专业的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通过专业的风险控制机制,进行多元化的产品采集与筛选,为国内高净值人群提供横跨信托、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地产基金、艺术品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全方位资产配置方案,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理财需求。品牌是甲方所拥有的、可以授予其加盟商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品牌、商标、产品和服务、经营模式、管理体系以及公司文化、经营理念和公司商誉的总和。
2.乙方作为 ,欲取得甲方
品牌的在本合同约定地的特许经营权。
3.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本合同。
定 义
本合同以下条款中,除文字需另作解释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非独占许可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的一种特许权利,根据该特许权,乙方可以在本合同规定的核准地点使用特许经营系统和标注经营特许业务,该特许权不是排他的,即甲方可以许可他人享有与乙方同样的权利,但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约定年份内不在本合同有效区域授权第三方相同的权利。
2.“XXX特许经营标志”是指使用“XXX特许经营”体系名称的各种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所依托的商标及本合同和营业规范守则中作列明特许经营系统的其他宣传用语,商业标志、核准商号。
3.“特许业务”是指为本合同之目的,乙方经授权使用“特许经营系统”和标志,以本合同及其附件所规定的方式经营的具体业务。
4.“生效日”是指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甲方实际收到乙方加盟金的的日期。
5.“加盟店店长”是指加盟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一条特许授权的内容
1.1
1.2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及条件授予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本合同核准地点内经营特许经营所授权经营的业务而使用特定特许经营系统的非独占不可再分许可的使用权(下称特许经营权)。
1.2.1鉴于甲乙双方已有的良好合作关系,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内甲方不在同一区域授权第三方享有与乙方同样的权利。
1.2.2前述1.1.1的承诺并不表示甲方授权乙方可以未经甲方批准增开新店或者成为特定区域的加盟商。
1.2.3本合同生效一年后,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全面评估,如果乙方符合届时甲方授权区域加盟商的条件,乙方将享有获得特定区域加盟商资格的优先权。
1.3本合同所称特许经营业务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4名称与使用
1.4.1乙方应以“XXX”加盟店(下称特许商号)为商号经营特许经营业务,且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自本合同规定地点使用其他名称。
1.4.2乙方所使用的特许商号的外观及其他识别所用字样,应当事先经过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更改或修正任何乙方标识“特许经营体系载体”名称或商标的权利。甲方就乙方不正当使用名称或标识未按要求更改或修正时,并不视为甲方放弃以后要求更改或修正的权利。
1.4.3乙方为经营加盟店目的标示上述特许商号时,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标牌、营业场所标牌、文具、名片、广告材料等,应严格遵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
1.4.4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特许经营体系品牌名称用作公司名称的一部分。
1.4.5除非甲方同意,乙方只能在经营合同规定的特许业务范围内使用特许经营体系标志。
1.5期限与展期
1.5.1除依本合同的规定提前终止本合同外,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署并甲方实际收到乙方的加盟金之日起开始生效。
1.5.2展期
1.5.2.1如果乙方充分完全地执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和履行其各项义务,则经甲方书面同意,本合同的期限可以展期。当乙方满足以下条件时,甲方有权选择按照甲方其时与其他加盟商签订加盟合同的条件与乙方签订展期合同。
1.5.2.1.1乙方向甲方提交申请展期的书面通知,此通知应在合同届满 之前半年内提出。
1.5.2.1.2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都已经清偿。
1.5.2.1.3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1.5.2.1.4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其时本系统单店加盟金%的展期费。
1.5.3期满未续展
1.5.3.1如乙方在本合同所规定的任何期限届满后没有选择展期而又继续从事加盟店营业的,应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行为并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条加盟店的所在地点
2.1乙方仅在 省 市(县) (下称核准地点)设立及经营加盟店,行使其根据本合同获得的特许经营业务。加盟店的具体地址、面积等详见附件。
2.1.1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核准地点外的其他任何地点经营本合同所指的特许经营业务。
2.1.2乙方若需变更核准地点,应提前50日向甲方发出书面请求,说明:
2.1.2.1新地点的地址:
2.1.2.2变更原因;
2.1.2.3其他可能影响甲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的因素。
2.1.3无正当理由,甲方不得拒绝批准乙方变更核准地点的要求。移至新地点后,加盟店仍应符合本合同及甲方对其面积、内外观的要求。
2.2乙方不得在核准地点从事任何本合同所指的特许经营业务以外的活动。乙方从事特许经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均无权使用该特许经营系统,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期限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特许经营系统加盟店“的名义从事任何特许经营体系授权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特许费用
在本合同有限期内,乙方应当支付下述费用:
3.1加盟金
3.1.1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加盟金为人民币万元(¥ )。
3.1.2自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加盟金。
3.1.3乙方支付的加盟金不予退还。
3.2特许权使用费
3.2.1乙方同意向甲方按月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月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应当为乙方加盟店所有营业收入的%(不含广告费、宣传费)。
3.2.2支付方式
3.2.2.1乙方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如下账户支付上一月的特许权使用费,同时向甲方提交加盟店的财务报表和营业帐簿以备甲方就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进行核对。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后向乙方开具正式的收款凭据。
银行:
帐号:
3.2.2.2如乙方迟延交付特许权使用费,每迟延1日,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未付金额%的滞纳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迟延期间的利息。
3.2.2.3本合同的特许权使用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四个月开始计算。
3.2.3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本合同有效期内,第一年每月的特许权使用费应不低于人民币元(¥ ),第二年每月的特许权使用费应不低于人民币元(¥ ),自第三年起每月的特许权使用费应不低于人民币元(¥ )。如果开始计算乙方的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后,任意一个月向甲方支付的月特许权使用费少于本条规定的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后,则乙方应在该次月的前十天内向甲方支付该差额部分。
3.3培训费
3.3.1为保证特许经营系统的运行,甲方建立了较完善的培训系统,乙方在组织人员参加培训时,应向甲方支付适当费用。具体金额及支付方法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4品牌保证金
3.4.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品牌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本合同有效期满时,且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且不申请展期的情况下,由甲方全额无息向乙方返还品牌保证金。
3.4.2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媒体曝光、执法机关判罚等导致特许经营品牌的商业价值受损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减乙方的品牌保证金,但甲方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应给予乙方充分的申辩机会。
3.5依照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4.1甲方权利
4.1.1为确保本特许经营系统经营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4.1.2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本合同规定的各种特许费用。
4.2甲方义务
4.2.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传授与特许经营系统有关的产品与服务的销售方法与技巧,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提供各种营业规范守则。
4.2.2为乙方提供开业前的培训和指导。
4.2.3协助乙方作好开店准备工作。
4.2.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提供持续的经营指导。
4.2.5为乙方指定店面销售的全部商品及目录。
4.2.6甲方将根据市场情况对“特许经营系统”进行广告宣传,以维护该系统的整体形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5.1乙方权利
5.1.1乙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核准地点行使特许经营权。
5.1.2乙方有权依本合同规定在从事特许经营授权业务时使用本特许系统。
5.1.3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获得甲方提供的本特许经营系统特许业务的经营技术。
5.1.4乙方有权接受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所提供的特许经营系统的培训和指导。
5.1.5乙方有权享受与甲方直营店一致的服务价格及营销政策。
5.2乙方义务
5.2.1支付费用
5.2.1.1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3条规定的各项费用以及按照本合同或甲乙双方之间的其他约定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任何其他款项及费用,并不得附有任何条件或限制。
5.2.1.2乙方延期支付费用的,除按%加收滞纳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同期银行利率的利息。
5.2.1.3乙方在此确认并同意其对本条的任何内容违反的均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2.2开办义务: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特许商号开始营业之前,应自行负担费用完成下列各项义务,该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继续履行:
5.2.2.1营业场所外观:乙方需依本合同和甲方提供的装修设计方案的规定对其未来营业的加盟店营业场所进行必要的装修、翻修或更新。加盟店的设计方案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5.2.2.2营业场所招牌:乙方应在核准地点装设一个或多个由内部照明的显示特许商号的招牌。该招牌的式样必须符合甲方规定的标准及规格,其美工设计、字形排列、彩色设计、大小尺码、结构及整体外观须经甲方事先书面核准。
5.2.2.3文具用品:乙方应购置足量的业务供应品,包括名片、文具用品、促销器材及相关物品,其上应载明乙方的“特许商号”。上述文件应符合甲方的规定。
5.2.3持续性义务:除上述开办义务外,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和甲方的规定开展营业活动。
5.2.3.1管理及督导
(1)乙方应从其主管人员中指定一人担任加盟店的营运店长以确保乙方遵守本合同的规定。
(2)乙方的营运店长如有任何变动,应先取得甲方的同意,但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同意。
5.2.3.2记录:乙方同意建立并保持本合同和营业规范守则中规定的各种记录与报告,并应根据本合同和营业规范守则中规定的提交时间及方式将该记录及报告提供给甲方。
5.2.3.3财务报表
(1)乙方应依甲方要求,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其按会计准则、营业规范守则编制的一份完整详实的财务报表提交甲方。
(2)乙方承诺将及时和如实地记录其营业收入的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报任何营业收入,否则将构成严重违约,甲方可以据此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2.3.4竞业禁止: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或期满或终止后3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以高级主管、董事、股东身份或名义投资、经营或管理任何位于核准地点及所属地区范围内其他相关企业。
5.2.3.5免责条款:甲方不承担因乙方经营加盟店或与乙方的经营有关的争议而发生本合同规定的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与律师费用),否则由乙方予以赔偿。乙方根据本项规定应履行的义务于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5.2.4与服务的品质及商誉有关的义务:乙方确认,其提供的服务应保持“特许经营系统”服务商标有关的声望与商誉。因此,乙方同意履行下列各项义务:
5.2.4.1特许商号的使用:乙方同意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营其特许业务时,在一切广告、推广及交流等活动中使用甲方的特许商号,包括电话答询、营业场所招牌、场地牌示、名片、文具、促销及广告材料,以及乙方使用的一切其他资料。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及在核准地点经营特许业务的过程中,除了使用特许商号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其他的商标或商号。乙方同意对参与乙方特许经营权业务的所有人员进行督导,并确保乙方全体人员遵守本合同及营业规范守则的规定。
5.2.4.2营业时间: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应保证每周不低于日的正常营业时间。乙方承诺提供迅速、礼貌及高效率的服务,使乙方的服务及经营水准符合营业规范守则及专业标准的要求,从而保持并提高特许经营标志及特许经营系统的价值。同时,乙方同意于本合同有效期间使一切营业场所标识、标牌及其他物件完好并及时更新,并保证使其一切营业场所标识、标牌及其他物件完好并及时更新,并保证使其严格符合营业规范守则要求的标准。
5.2.4.3接受甲方的稽核:乙方允许甲方于合理时间检查乙方的业务及营业场所,并承诺将乙方的账册、纳税申报资料与记录提供甲方稽核。甲方根据本合同行使稽核权时,乙方应于收到甲方的合理通知后,保证在乙方的核准地点备妥一切相关账册、纳税申报资料及其他记录,供甲方稽核。甲方有权为其所有加盟店制定一套统一的簿记制度,而乙方同意依甲方的规定保持其账册记录。若甲方对乙方的账册记录稽核结果显示任何一个月内乙方的“月特许权使用费”短缴金额超过规定比例时,甲方除有权根据本合同或法律规定进行救济外,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甲方稽核费用以及催收稽核中发现的各类拖欠款项而发生的任何费用。此外,每延迟一日应按双方约定的比例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及利息,直至所欠款项全部付清为止。
5.2.4.4职业道德标准:乙方同意以符合本合同和营业规范守则中的规定及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惯例或类似规定的方式经营加盟店,并以相同方式督导乙方分所有雇员。乙方应将任何与乙方营业有关的案件及规章制度提供给甲方备案。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持其经营、资质证书、注册登记文件及营业执照的合法有效。
5.2.4.5营业规范守则:乙方同意遵守营业规范守则的规定。乙方确认,甲方在其认定对加盟店组织及其各成员的持续成功与发展有重大影响时,有权对营业规范守则作出合理的修改和补充。因此,乙方同意甲方可以随时以合理方式变更或补充“特许经营系统”以及营业规范守则规定的标准与规格。乙方同意自行担负相关修改费用并于收到上述修改和补充事项30日内予以修改。上述修改和补充应被视为是签订本合同时“特许经营系统”和营业规范守则中的一部分。甲方应以书面传真或正常邮件方式通知乙方关于营业规范守则的修改和补充或特许经营加盟店组织经营结构变化及其他变更事项。
5.2.4.6特许经营系统
(1)乙方承认甲方享有自行使用或在甲方核准地点内授权他人使用“XXX系统”的权利。
(2)乙方同意并承诺仅就其在核准地点经营时使用“XXX系统”并且乙方的上述使用权是以乙方能继续充分并及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为先决条件的。
(3)乙方承诺将以适当且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方式使用各种“XXX系统”。
(4)乙方除享有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XXX系统”的权利外,并未取得与该标志和体系有关的任何其他权利。
(5)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或提前终止后的任何时间内,乙方不得对“XXX系统”提出有关所有权的任何主张,或于任何时间对“XXX系统”的有效性提出争议、诽谤或怀疑。
(6)乙方同意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或期满或提前终止后任何时间,采用或使用或登记、注册足以与本合同特许使用的各种“XXX系统”构成混淆的任何相同或相似名称、标记、标识、互联网域名、旗帜或符号。
(7)此外,乙方同意在与上述各种“XXX系统”以及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交付乙方使用的其他产品及物品的权益保护有关的任何法律诉讼(不论是由甲方自行提起或由他人提起者)程序中与甲方配合并协助甲方。
5.2.4.7商业秘密
(1)乙方承诺,由甲方根据本合同透露给乙方的、有关XXX系统、XXX特许权和特许材料以及甲方服务和产品的经营和业务的知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在会议、研讨会、培训课程、会谈或营业规范守则或其他材料中随时透露的信息和资料是甲方独家的、保密的商业秘密。乙方同意其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和之后对所有这些资料保守绝对机密,并同意不在甲方没有特别书面授权或批准的任何其他业务中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这些资料。乙方除了为依据甲方在本合同中已设置的限制行使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必须外,不应当将这些资料泄露给其他雇员。
(2)乙方特此同意如果在对“XXX系统”的经营或促销中开发出任何有关该系统的新概念、流程、材料或改进,应当于20日内通知甲方,并向甲方全部、无偿提供有关的各项资料。
(3)乙方承认,所有上述概念、流程、材料和改进应当成为甲方的财产,甲方可以自行使用或将这些资料透露给其他加盟商分享。
(4)乙方应当促使其高层管理人员承担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本合同终止后,本条款继续有效。
5.2.4.8广告及广告的审查
(1)乙方应负责其加盟店的广告及促销事宜。乙方同意至少应于计划发表或推出广告之前30日将其制作的一切广告及促销资料提交甲方审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2)乙方每年用于其加盟店的广告及促销费用应不低于其年营业额的2%。
5.2.4.9营业场所面积与外观要求
(1)乙方所有营业场所的地点、面积、外观、内部装饰以及一般整洁状况,必须符合专业标准要求。为此,乙方同意并保证使其营业场所在面积及内外观等方面均符合营业规范守则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并且乙方在其加盟店的营业场所只有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
(2)乙方应持续将其营业场所的内部与外部形象保持在与当初被甲方验收时相同或更高的状况。如乙方不遵守此项规定,甲方可选择终止本合同。
(3)营业场所面积与设计的修改:乙方确认并同意,因为市场状况经常变化,甲方也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改变外观与内部的装饰。
5.2.4.10顾客关系与商誉的保护
(1)乙方同意,当任何当事人就乙方处理的某项事务而向甲方投诉时,甲方可以就该案进行调查,并可以从乙方、该投诉当事人及相关证人处获得他们对相关事实的意见。
(2)乙方同意在此等调查过程中与甲方充分配合。甲方收到一项投诉后,将设法于45天内完成调查。完成调查后(且乙方仍未解决该争议时),若甲方根据其获得的事实资料足以认定该项争议是由于乙方提供的服务品质不符合标准要求,或在该项交易中以重大不当方式处理事务时,甲方将以书面告知乙方该项调查结论,并将甲方作出的指导原则提供乙方,规定乙方可以正确解决该项争议的方法。
(3)如果甲方直接收到投诉人的反映或了解到涉及乙方的有关某项事务的投诉,且依本款的规定认定乙方在该事务的处理中有重大不当行为,且确认乙方
5.2.4.11甲乙双方的关系: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受让甲、乙方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如第三方受让本合同,乙方承诺其应继续向第三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原来应向甲方支付的所有特许费用并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转让时,如乙方尚未完全支付合同规定的对甲方的特许费用和其他费用,乙方应向甲方履行。
5.2.4.12第三方侵权的处理:乙方发现第三方对“XXX系统”的侵权行为后,应告知甲方,并对甲方针对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措施进行配合。
第六条甲方声明
6甲方兹声明下列陈述确属真实无误:
6.1甲方有权自行使用并授权乙方使用“XXX系统”。
6.2甲方签订本合同的行为不违反或不构成不履行甲方作为当事人的其他任何合同或承诺。
6.3签署本合同的甲方高级主管人员被合法授权代表甲方签署本合同。本合同一经双方代表签署且加盟金支付到位后,即构成对甲方有效并具有约束力的义务,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要求履行其义务。甲方并未授权其他任何业务人员代表甲方签署本合同。
第七条乙方声明
7乙方兹声明下列陈述确属真实无误:
7.1乙方是在“XXX”核准地点所在地合法设立并存在的企业法人。乙方领取到在“XXX”核准地点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批准从事本合同项下特许经营业务所需的营业执照、资质资格等所有有关文件,从而可以合法从事本合同所定义的特许业务。
7.2乙方并无任何意图出售,或试图出售,或转让其加盟店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乙方也不存在正在进行解散或清算的程序,乙方董事会或其股东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授权解散或清算程序。
7.3乙方理解并认同甲方规定的高水准及统一的质量、外观及服务标准对于维护“XXX”商标之价值的重要性和按照“XXX系统”经营加盟店的必要性。乙方特此声明有能力与意愿遵守该标准。
7.4乙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所有甲方向其提供的有关“XXX”特许经营材料和有关甲方之文件。
7.5乙方签订本合同的行为不违反或不构成不履行乙方作为当事人的其他任何合同或承诺。
7.6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的签约人系经过乙方授权。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署并随加盟金支付到位,即构成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义务。
7.7乙方确认,除在甲方交付乙方的各种材料中列明的事项外,甲方本身或任何甲方的全权代理人或代表人未曾作出任何其他性质的声明、承诺、担保或保证,以诱使乙方签署本合同。乙方了解,加盟店的成功依赖于乙方的努力。乙方声明,其有意愿管理或督导乙方加盟店的业务。乙方确认,甲方或任何他人皆未担保或保证乙方加盟店的经营必然赢利。
7.8乙方及乙方高级主管、董事与“重要股东”均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并充分了解其中条款的内容及重要性,并共同声明,其各自均有能力也有意愿遵守该规定。
7.9乙方完全了解应于甲方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其应缴的费用,若未于甲方所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且经甲方按本合同催告后仍未于甲方规定的期间缴清其应缴的费用,甲方可以在书面通知乙方后终止本合同。
第八条当事人关系
8乙方是且应该是一个独立的缔约方,且本合同中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在甲方和乙方之间建立代理人、联营关系或共同投资人关系。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甲方或乙方皆不得以对方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身份开展活动,或承担对方的各项债务及相关财产责任。未经甲方的许可,乙方不得为他方债务提供保证。
第九条合同权益的转让
9.1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或利益,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许可,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转移或分割给任何第三方或与之共享;且未经甲方事先同意的任何此等转移、转让、共享或分割、均属无效。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转让本合同的权利或权益的要求。甲方给予的同意或许可可以附加以下条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9.1.1受让人的资格须符合转让时甲方当时评定新加盟成员的标准。
9.1.2乙方付清应向甲方支付的一切款项。
9.1.3乙方已经对其违反本合同、营业规范守则、乙方与甲方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的所有违约行为以及对甲方的侵权行为承担了全部责任。
9.1.4由受让人签署一份甲方于上述转让行为发生时甲方使用的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的格式可以载有与本合同不同的条款。
9.1.5由受让人向甲方支付一笔转让费,其金额为届时单店加盟费的60%。
9.1.6受让人须自行负担费用参加甲方举行的新加盟成员培训。
9.1.7受让人应签署一份声明,证明受让人于预定转让日之前至少10个营业日已收到最新的关于“XXX”特许经营的相关文件,且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所有上述文件的内容。
9.1.8若乙方预定的受让人拟于本合同核准地点以外的其他地址经营特许业务时,该预定的新地点应在核准地点的附近以及预定的新地点应符合甲方当时加盟店址评定标准的要求并经甲方书面确认。
9.2乙方如欲转让(直接或间接)其在本合同下的“特许经营权”,应:
9.2.1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载明预定转让条款、预定受让人的最近财务报表以及甲方就该转让计划所要求的其他资料,且应给予甲方充裕时间,使甲方就任何拟议中的转让计划能够依照与新加盟成员有关的规定处理。
9.2.2甲方接到该通知后,应于60天内同意或拒绝同意该转让计划,或选择依通知书中列明的相同条款自行接受该转让计划。若甲方既未行使其任何权利或选择权,也未以其他方式对乙方的通知作出答复,应视为甲方拒绝同意该项转让计划。
9.2.3甲方对某一转让计划,根据该计划特定条款所作出的同意,不应视为甲方也同意可按任何其他条款规定作出转让,或可转让予任何他人,或构成甲方同意任何后续的转让。
9.2.4在根据本合同规定对“特许经营权”作出的任何转让之前,乙方或乙方预定的受让人同意自行支付合理的必要费用,促使该预定受让人的营业场所符合甲方当时就其加盟店的营业场所内部或外部面积、装潢、整体外观以及整洁状况所订的最新标准。
9.2.5非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XXX特许经营权”、加盟店的经营场所或乙方从事“XXX”特许经营业务所获得的任何营业收入或收益上设定任何担保。
第十条甲方保留的权利
10.1乙方明确了解并同意,甲方对依本合同授予乙方使用的各种“XXX系统”商誉、商业秘密与专有财产保留一切权利、所有权及权益。
10.2乙方确认并同意,甲方有权随时修改和补充其按照本合同授权乙方使用的“XXX系统”,包括修改和补充“营业规范守则”中规定的各种标准、规格与其他要求事项。乙方应依本合同规定自行负担费用遵守有关修补事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对“XXX系统”所作的任何及所有改进应归甲方所有,并以其名义就该改进部分取得相应知识产权。
10.3甲方就其并未明确授权乙方的各项“XXX系统”部分保留其权利。
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
11.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合同,自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合同终止。
11.2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合同自然终止,除非乙方选择展期。
11.3本合同履行中乙方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11.3.1乙方擅自在本合同规定的核准地点外行使特许经营权。
11.3.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向第三方转让对“XXX系统”的特许经营权。
11.3.3乙方违反本合同营业规范守则规定,不向甲方提供真实财务会计报表。
11.3.4乙方因资不抵债、破产,资产被强制留置给债权人而进入任何形式的无清偿能力、破产程序或为债权人利益提出申请而使用的程序。
11.3.5乙方营业执照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或其股份在未经甲方同意被出售。
11.3.6乙方或其股东、董事、员工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及禁止义务。
11.3.7乙方的业绩降至最低营业标准以下(以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为限定标准),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在3个月内未能改善经营,提高业绩。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业务辅导(该辅导办法及费用由甲方另行制定),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1.4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约情况,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纠正违约行为,如乙方未在通知中确定期限内予以纠正,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1.4.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金额、期限、方式等向甲方履行付款义务。
11.4.2乙方未遵守本合同和营业规范守则中关于“XXX系统”商号使用规定。
11.4.3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维护“XXX系统”的商誉和统一形象。
11.4.4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办理并取得从事合同规定业务所必需的各种批文批复执照等手续。
11.4.5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开设符合要求的加盟店。或未能将其现有营业场所装修,使其成为符合要求的加盟店。所谓符合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甲方关于营业场所面积、装潢与品质、一切标牌符合本合同及营业规范守则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11.4.6乙方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经营特许业务。
11.5甲方出现以下违约事项,乙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纠正该违约行为;如甲方拒不纠正,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11.5.1无正当理由,甲方不提供“XXX系统”的特许经营权。
11.5.2在乙方未出现任何违约事项的情况下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
11.6因任何乙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方仍应按照第16条规定,向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1.7本合同的终止不能免除任何当事人于该终止前产生于合同有效期内的责任,也不影响由本合同明确规定的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的效力和履行。
11.8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不应当以产生于本合同或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为理由,预扣或抵作甲方因本起诉对损失负有赔偿义务的款项。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后义务
12本合同因故(包括期满或提前终止)终止时,乙方应不再是一个被授权的前述“XXX”加盟商,且有义务完成所有下列行为及事项,而下述义务不受本合同终止的影响,且属于乙方的持续性义务:
12.1付清乙方欠付甲方的所有特许费用。
12.2立即并永远停止使用所有“XXX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类似“XXX”名称及商标,以及含有“XXX”的任何其他名称或标示,或表示乙方是或曾经是一被授权的加盟商或加盟店的任何其他名称、标示或标记、或类似的色彩及文字。
12.3自合同终止30日内将含有“XXX”或任何类似名称、标记、称号、或表示或足可表示乙方是或曾经是一被授权的“XXX”加盟商或加盟店的标记、文具、信件、表格、手册、印刷材料、电子数据载体、经许可的软件和广告等销毁或交付给甲方,并尽快将甲方租借给乙方使用的任何设备退还给甲方。
12.4尽快并永远停止以“XXX”加盟店名义刊登广告,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将乙方营业场所内外含有“XXX”标记或其他类似识别标记的招牌拆除,并立即将表明出售或出租的含有“XXX”标记或其他类似识别标记或旗帜(包括现场招牌及支架)以及任何“XXX”现场标牌的色彩或造型或形状结构类似的任何现场标牌或其他招牌拆除。乙方承认此等物品构成甲方专有的商业用品,且乙方与甲方建立特许经营关系之前在其经营中从未使用过该类型的商业宣传品。若乙方未能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拆除乙方营业场所内的所有上述标记,乙方在此授权甲方进入乙方场所内查处该标志,乙方应偿付甲方因查处、储存及处置该等物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拆除该等物品后15日内取回该等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出售或以其他方法处置该等物品,且甲方有权将出售或处置该等物品的收入所得用以抵扣拆除、储存及出售该等物品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以抵扣乙方欠付甲方的款项或债务。
12.5立即并永远停止使用“XXX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含有“XXX系统”内容的各种手册及辅助资料、推广影片及促销资料,以及甲方依本合同规定交付乙方使用的一切商业秘密、机密资料及专用资料。
12.6立即将“营业规范守则”等与“XXX”经营窍门相关的系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退还甲方。
12.7避免做任何可能表示乙方现为或曾经为一被授权的“XXX”加盟商或加盟店的行为。
12.8将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要求乙方建立并保持的一切簿册、记录和报告,于本合同终止后至少保留一年,并且许可甲方于该保留期间内在正常营业时间对乙方的该等簿册记录进行最后检查及稽核,以查证乙方根据本合同推定应缴付的一切“月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相关款项是否均已付清。
12.9乙方应被视为已依据本合同规定授权甲方可采取任何必要措施注销乙方在公用电话簿及其他名录上以“XXX”名称刊登的电话号码或广告,并停止其他表示乙方现在或过去与“XXX”之间关系的资料的使用。如任何刊登该等资料的电话公司、名录出版商及其他个人或实体,因为甲方根据乙方上述的委托授权所采取的任何措施而蒙受任何费用、损害、律师费、各杂项开支及债务,乙方应负责赔偿。
12.10立即并永远促使其所有高级主管、员工停止穿着带有“XXX”标识的制服或任何其他表示或可能表示乙方现在是或过去曾是一被授权的“XXX”加盟商或加盟店的服装,并尽快将该等服装销毁或交回甲方。
12.11乙方确认,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及本合同终止(包括期满,且随后未发生转让的情况)后,甲方应有权获取和使用乙方根据合同或相关规定提供给甲方的资料。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本合同因乙方原因被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人民币元(¥)。
13.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或金额向甲方支付特许费用,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予以补缴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及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滞纳金以每日迟延缴付金额的万分之的方式确定,利息按照同期银行一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确定。
13.3如乙方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甲方除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要求乙方纠正或终止合同外还有权按乙方违反竞业禁止所得的金额向乙方索赔损失。
13.4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在得知特许区域内存在任何对“XXX”侵权的情况下及时通知甲方,应当赔偿乙方未能履行其义务而使甲方受到的更大损失。
13.5除本条规定的事由外,如乙方在履行合同中出现其他违约事项,其应当及时纠正,继续履行合同,并向甲方赔偿甲方因其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
13.6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在30天内纠正,如甲方拒不纠正,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因甲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4.1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火灾、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化或未能取得政府对有关事项的批准或因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双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14.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一方应当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的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15天内向另一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及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有效证明。收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合同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的免除受影响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15.1双方之间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偿均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5.2在提起仲裁程序之前,当事人应当书面通知对方争议的存在及性质。甲方和乙方各自同意在对方收到通知起60日内尽可能友好地解决争议。如果在以上期限内争议未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项提交双方认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5.3如果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在协商中提过、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收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第十六条可分割性
16如果本合同的某一或若干条款在任何方面无效、非法或无法执行,这些无效、非法或无法执行的条款或部分将视为从未包括在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变,同时具有法律效力并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通知
17.1本合同项下应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应以中文形式书写,可通过专人递送、挂号信、传真或快递服务方式按下述地址送达或发给要送达的一方:
甲方:
地址:
邮编:
传真:
收件人:
乙方:
地址:
邮编:
传真:
收件人:
17.2如任何一方变更其通讯地址,则应提前30日将其新通讯地址书面通知对方。
17.3任何通知或文件的送达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
17.3.1如当面递送,为实际送达时;
17.3.2如为邮寄,为交付挂号邮寄后7天;
17.3.3如通过EMS快递服务发出,为该服务受理后3天;
17.3.4如通过传真,传真机打印出指明传真已全部发送至接收的传真号码的传真结果报告时。
第十八条弃权
18任何一方对于任何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弃权不应当视为对任何后续违约或其他类似违约的弃权。
第十九条修改
19对本合同任何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署确认。
第二十条附件
20.1本合同附件如下:
20.1.1甲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0.1.2甲方特许经营基本情况表
20.1.3乙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0.1.4甲方签约代表之授权书
20.1.5乙方签约代表之授权书
20.1.6……
20.1.7……
20.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若与本合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签于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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