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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的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时间:2014-10-16 11:39:44  来源:公司法律顾问  作者:公司律师
 
摘要:对当事人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情况并不存在争议, 但当事人直接诉讼法院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合同何时解除?实践中,对此争议很大。广州公司法律顾问律师认为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理由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上述规定,对当事人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情况并不存在争议, 但当事人直接诉讼法院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合同何时解除?实践中,对此争议很大。有的认为应当从判决确定生效之日起算;有的认为应从起诉时起算;还有主张区分情况:如果一审判决已经明确了合同解除日期,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则从一审判决确定的时间起算。一审未明确解除日期的,则从二审判决生效时起算。广州公司法律顾问律师认为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理由如下:

一、送达起诉状副本是通知的一种方式。

《合同法》第96条首先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该条在“通知”的方式上没有限定,没有排除合同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无论是通过何种形式进行的通知,合同都自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通知”包括当事人直接“通知”的方式,也应当包括通过“诉讼”通知的方式。司法实务中,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解除合同的诉讼,既然诉讼也是“通知”的方式之一,那么被告在知道到起诉状副本内容时就可以知道原告解除合同的意思,原告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到达被告,解除合同的效力就应当从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时开始计算。这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二、不能以判决的日期来确定当事人是否解除合同。

法院只是对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合同解除是否发生效力进行审查,并据此作出判决,但法院不是代替当事人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即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也不会影响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将原告“解除合同”的意思传递给被告。

三、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也支持以起诉状副本送达时间作为合同解除时间的观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3年第2期,对问题1“解除合同纠纷,合同被解除的效力从何时起算?”的回答,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分约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1款)及单方解除。单方解除的条件是法定的,当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事先不必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只是确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存在法院自行决定合同解除以及确定合同解除效力时间点的问题。在当事人已经行使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如否认其解除合同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就不存在解除效力的起算问题。如确认其有权解除合同的,则解除的效力应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起算。”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理论角度,还是从实务角度,诉讼解除合同,合同均应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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