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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申请的条件

 
时间:2014-11-05 19:52:11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作者:公司律师
 
摘要: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其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但在生活实践中,企业破产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和缺陷,广州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分析有关企业破产的一些常见问题。

一、立法目的

国家制定《企业破产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也是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破产案件的数量,相比于每年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相差甚远。一些企业未经法定程序退市,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为了尽快扭转这种不正常局面,国家于2006年制定了《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日实施,法院为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的应有作用,推动破产案件的受理,先后制定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

二、企业破产的条件

企业需要达到什么条件才能破产或者说企业破产的组成要见是什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关于“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规定,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有两个并列的标准: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破产条件的认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和第7条第2款的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两个破产原因的共同前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其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其强调的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外部客观行为,而不是债务人的财产客观状况。

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方面的要件:

第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例如,债务人不否认或者无正当理由否认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债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原则上,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的,应当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但如果债务人提出的异议,经人民法院形式审查后,发现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或者明显与事实不符的,不应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构成影响。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债务人以毫无理由和证据的异议拖延破产程序启动。此外,债务如果已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由于已经取得执行名义,应当视为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定。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的债务。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前认为债务人到期后将无法偿还,不能视为不能清偿。破产程序本质上属于概括执行程序,债务尚未到期的,债务人不负有立即履行的义务,故不应受执行程序的约束。

第三,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状态客观存在。不论债务人的客观经济状况如何,只要其没有完全清偿到期债务,均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中的主要依据,尤其是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时破产原因的推定依据,易于为债权人发现和举证证明,能够使债权人尽早启动破产程序,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破产原因与申请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条件的区分

在认定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时,一定要注意区分破产原因与申请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条件这两个不同的概念。《企业破产法》第2条和第7条分别就上述两个概念作出了规定。破产原因是人民法院在判断破产申请是否应予受理时审查的内容,而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条件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时应当具备的要件。对于债务人自行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破产原因和其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是一致的,但对债权人而言,则差别很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条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即可。至于债务人系基于什么原因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以及债务人是否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无需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时举证证明。因此,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时能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且债务人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及时举证证明自己既非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没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即可当然推定债务人出现了上述两个破产原因之一。因此,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形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既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也是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推定依据。

另外,在认定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时还要特别强调一点,由于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资格和地位,对每一个单独民事主体的清偿能力须分别审查。不同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清偿能力或破产原因认定上的连带关系,其他主体对债务人所负债务负有的连带责任是对债权人的责任,而不能视为债务人本人清偿能力的延伸或再生。因此,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认定,不应以其他对该债务负有清偿义务的人(如连带责任人、保证人)也不能代为清偿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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