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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时间:2014-09-23 11:31:03  来源:公司法律顾问  作者:公司律师
 
摘要:为了防范企业借贷因法律规定导致无效的法律风险,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对企业之间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企业之间约定固定利润的投资实际上是变相的借贷关系,违反了国家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融资业务的要求,借贷行为无效,资金提供方要求资金接收方分配利润的主张不会获得法院支持,但是,接收方应当承担资金返还的责任。

    为了防范企业借贷因法律规定导致无效的法律风险,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1、通过项目投资的形式规避法律规定。

    企业融资,通常都是因为投资新项目从而产生对资金的需求,因此,借贷双方可以项目合作方式解决资金合法供需的问题,即双方约定合作开发标的项目,提供资金的一方可以委派人员参与项目管理,项目投入运行后根据约定比率分配利润。

    2、巧妙借助供应商或客户付款安排。

    即投资方提供资金后,资金接收方再和其供应商或者客户达成协议,约定由资金提供企业为其客户或其供应商向资金提供企业支付货款,通过价格安排解决利润分配问题。

    3、 如果项目投资涉及不动产,资金提供方可预先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再以所有人或承租人名义将厂房或土地出租给被投资单位,按固定租率收取租金。

    4、 若投资金额用于购买机器设备扩大再生产的,由企业以约定的投资金额价格购买设备,然后出租给被投资单位,按期收取租金,约定期限届满租金总和相当于投资本金及利润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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