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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企业家高风险刑事罪名

 
时间:2014-09-12 12:16:26  来源:公司法律顾问  作者:公司律师
 
摘要:企业家犯罪,固然存在着无节制地追求利益的非理性倾向和法律意识淡漠等个体性原因,但就犯罪规律而言,企业家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决定其存在状况和变化趋势的最基本和最重要因素,始终是企业家置身于其中的社会环境。

企业家犯罪,固然存在着无节制地追求利益的非理性倾向和法律意识淡漠等个体性原因,但就犯罪规律而言,企业家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决定其存在状况和变化趋势的最基本和最重要因素,始终是企业家置身于其中的社会环境。

一、企业家不同风险节点面临的刑事罪名

1、企业管理秩序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提供虚假财会报表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企业知识产权类: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知道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3、企业经融秩序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逃汇罪;骗购外汇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

4、企业市场秩序类: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逃避商检罪

5、企业财产管理类: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侵占罪

6、企业非法用工类:强迫职工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二、企业家最易犯的十大刑事高风险罪名及缘由

(一)十大高风险罪名

1、贿赂

受贿类犯罪是企业家犯罪适用频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也是国企企业家犯罪最为常见的罪名。当民营发展到一定阶段,所有权与管理权出现分离时,民企高管的受贿现象也开始显现。

2、非法集资类犯罪

银行贷款政策不利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合法融资渠道狭窄,资金需求缺口巨大;另一方面,股市持续低迷、房市调控、CPI高位运行、银行存款负利率等因素叠加,致使民间资本保值压力增大,急需投资渠道。在民间资本市场供需两旺,而相关疏导性制度安排又缺失的情况下,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就具有了一定的必然性。

3、侵吞资产类犯罪

无论国企还是民企,严格的财务及资产管理都十分必要。事实上,民企发展必然经历“个体户”向现代公司的转型,作为“法人”存在的公司必须向社会独立承担责任,公司也因而具有了“公”的性质,上市公司在这一点上表现尤为明显。发生在民企的职务侵占犯罪,特别是民企老板、投资人的职务侵占犯罪将会成为值得关注的刑事法律风险点。

4、欺诈类犯罪

欺诈类犯罪是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中发生率最高的犯罪类型。企业家犯罪作为智力型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方式上更多地表现为围绕经济利益“智取”而非“力夺”。欺诈类犯罪居多,符合该领域人群犯罪的一般规律。由此,防欺诈也成为商战中的要务。

5、挪用类犯罪

挪用类犯罪的查处率通常低于贪污、职务侵占等侵吞资产类犯罪的查处率,相当比例的挪用行为因事后归还而未被发现或追究。然在充满商机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的真正价值在于使用、流转而非简单的持有、占有或所有。一次短期的资金周转就有可能带来巨额利润,资金的使用权在相当程度上比资金的所有权更有价值。高收益和相对较低的被查处风险,使得挪用类犯罪无论在国企还是在民企中都较为常见。

6、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民营企业作为经营性经济实体,有固定的员工,有组织结构,有一定经济实力,往往也有地域或行业影响,并且在现行体制下难免与有关公职人员有些关系。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又出现某些持续性的违法行为,在认定标准又掌握不够严格的情形下,该企业从形式上看,就较容易齐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涉黑犯罪构成的这一主体特征,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相关立法的科学性值得进一步审视。

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有的犯罪企业家为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专门聘请开票人员、财务人员,利用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对外承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涉及虚开金额数动辄上亿,造成数以千万计的国家税款损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呈现专业化、企业化、规模化趋势。

8、出资类犯罪

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在设立之初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实践中并非少见。

9、重大责任事故罪

工程质量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安全生产问题无小事。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往往导致群死群伤,不仅涉案企业家自身会因此终结,一个企业也可能就此倒闭。强化安全意识,加大在预防责任事故方面的必要投入,应成为企业和企业家节制非理性追逐利润心理的基本理念与行为导向。

10、滥用职权类犯罪

滥用职权的罪名以往更多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企业家似乎无缘。但随着刑法的完善以及严肃执法,国有公司、企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针对企业家的滥用职权类罪名条款,也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效力,这就要求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更为审慎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缘由

1. 重民事风险轻刑事风险

企业的法律顾问和法务部门,更多关注的是诸如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法律风险,对刑事的法律风险往往疏于防范。

2. 以为对GDP贡献较大就不会秋后算账

一些地方政府追求GDP,企业只要对地区经济发展有贡献,有点违规行为地方政府有时会睁只眼闭只眼。企业家以为只要对GDP贡献大,当地政府不干预,干什么都没有问题。很多企业家不懂法律,也没有法律意识,其实他们的许多行为是有刑事风险的。

3. 用钱可以免灾?

改革开放初期,制度处在“摸着石头过河”阶段,人们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一些胆大的人靠猛打猛冲闯出一条“血路”。但是随着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模糊地带越来越少,一些过去的“潜规则”正面临风险。过去的做法,现在就有可能是违法甚至犯罪了。一些企业家以为有事可以“用钱消灾”,但往往现在行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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