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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如何行使自己的表决权

 
时间:2014-12-04 17:17:18  来源:广州律师咨询  作者:公司法律顾问
 
摘要: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以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从《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可知,《公司法》对董事如何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所议事项的表决要承担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1、董事应当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只有因故不能出席,才可以以书面行使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并且要在委托书中载明授权范围。

2、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其在董事会会议上对所议事项发表的意见、看法以及表态。

3、出席会议的董事要对董事会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即董事有责任阻止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的决议通过。如果没有对上述决议明确表示反对,积极加以阻止,董事就违反了其对公司的勤勉义务,该董事就要和所有其他投票支持该决议的董事一起对因该决议给公司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董事在董事会会议明确表示异议,尽到了勤勉义务,董事就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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